广州市慈善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广州市慈善会(英文名:GUANGZHOU CHARITY FEDERATION,缩写GZCF)。
第二条 本会性质: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人士志愿组成的全市性、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。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扶贫济困,见难相助,帮助社会上的困难人群,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广州市民政局,接受广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: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99号10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(一)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类慈善活动;
(二)募集财产,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、企业、个人的捐赠和赞助;
(三)接受救灾捐赠款物;
(四)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,传播普及慈善意识;
(五)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慈善服务机构;
(六)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,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;
(七)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;
(八)表彰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慈善典型;
(九)承接党委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入会条件
(一)依法成立且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及其他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,承认本会章程,可以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;
(二)从事慈善事业的管理者、专家、学者、负责人以及热心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,承认本会章程,可以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颁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,作为证明其资格的证明,明确会员、理事、监事以及会长、副会长(含常务副会长、执行副会长。注:下同)、监事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。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,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
(一)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(三)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;
(四)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本会会费标准为:
1.副会长每年30000元;
2.理事每年10000元;
3.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;个人会员每年300元;
4.机关事业单位、专家学者、个人会员经申请同意后可免缴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,不履行会员义务者,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。职权是:
(一)决定本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;
(五)对本会的名称、业务范围变更、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七)制订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。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理事组成。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三)制定本会的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(四)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、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;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;
(五)授予荣誉会长、荣誉副会长、荣誉理事称号,聘请顾问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会长认为必要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,或监事会提议时,可召开理事会会议。情况特殊时,可以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,其职权是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,检查秘书处落实理事会决议情况;
(三)制定本会工作制度;
(四)审议年度工作计划;
(五)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。
第二十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发展慈善事业和开展慈善工作中有较大影响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党纪、政纪处分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;
(二)检查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本会办事机构(秘书处)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负责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报会长决定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人数为3人或5人(其中1人为监事长)。本会理事会成员、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应。
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;
(二)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三)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(四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;
(五)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。监事列席理事会议。
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应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可以通讯形式召开。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。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、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、也可以投弃权票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,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,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。下一届理事会、监事会候选人,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,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,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。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、监事会候选人,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。
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,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。
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,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,理事会应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,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。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,可以通过书信、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。
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(除会长外),由理事会决定,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经会员大会追认。
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,由监事会决定,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经会员大会追认。
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,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,其资格终止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,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,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“广州市慈善会永久基金”。该基金为不动本只取息基金,如特殊情况需动用该基金,需要召开理事会议决定。
第三十四条 资金来源
(一)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;
(二)兴办各类慈善事业的收入;
(三)举办义演、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;
(四)投资收益及项目合作收入;
(五)理财增值收入;
(六)利息;
(七)会费收入;
(八)政府的资助;
(九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
(一)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支出;
(二)用于保值、增值的投资活动;
(三)本会工作人员工资、福利和办公费用支出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实现财产保值、增值进行投资的,应当遵循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,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。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国家统一的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
(一)本会设计的慈善项目应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,优化实施流程,降低运行成本,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。
(二)本会开展慈善项目资助,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资助程序。
(三)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制,对慈善项目的立项、审查、执行、控制、评估、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、规范、有效的要求,设立项目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人员,行使项目管理职责。
(四)本会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确定慈善受益人。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不得作为受益人。
(五)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,应当由理事会通过,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。
(六)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:
1.年度慈善项目计划;
2.预计募捐额度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大型公开募捐活动;
3.符合本会宗旨,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非定向支出行为;
4.单笔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投资理财行为;
5.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其他慈善项目。
(七)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,应当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。
(八)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,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。
(九)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接受社会监督。
(十)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,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,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财务会计专业资格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检、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一条 聘请律师、会计师,对善款的使用进行稽核,定期向社会公布,接受审计和社会的监督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属于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三条 对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;有正当理由,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,向社会发布公告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八章 党建工作
第五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,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领导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、经费和人员支持。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。本会重大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受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、审查换届人选,应听取党组织意见。支持配合在本会内发展党员,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,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,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变更、撤并或注销时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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